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学院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2个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