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外商投资房企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限外令”从2006年开始,当时人民币持续升值,国内物业价值处于低谷期,大量的外资通过投资中国房地产进入中国市场。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2009年底推出“向境外投资方出售国内资产征税”规定。2010年11月,国家外汇局出台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对于提供给外籍人士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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