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化肥执行增值税新政获缓冲期

发布:CapitalVue数据库 | 分类:行业新闻

关于本站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分享大学、考研、论文、会计、留学、数据、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统计学、博弈论、统计年鉴、行业分析包括等相关资源。
经管之家是国内活跃的在线教育咨询平台!

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的努力下,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自今年 ...
数据分析师
库存化肥执行增值税新政获缓冲期

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的努力下,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厂家生产的化肥或经销商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库存化肥,到明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才征收13%增值税,在此之前销售的仍可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存放在港口用于出口的库存化肥,也参照此规定执行。总体而言,管理部门给予了库存化肥10个月的增值税新政消化期。

此前的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



本文关键词: 库存化肥执行增值税新政获缓冲期  
1.凡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或其他官网介绍,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原创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站对该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若;
3.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