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的努力下,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厂家生产的化肥或经销商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库存化肥,到明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才征收13%增值税,在此之前销售的仍可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存放在港口用于出口的库存化肥,也参照此规定执行。总体而言,管理部门给予了库存化肥10个月的增值税新政消化期。
此前的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