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通知表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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