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注意到近期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持上市公司股价,其增持比例超过违规减持比例。对此,证监会将酌情予以考虑,但需强调,增持行为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际增持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将予以从轻处罚,实行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
对此笔者基本认可,但觉得仍有必要对违规减持大股东进行严格处罚,另外要多想办法从根本上防止大股东违规减持屡屡发生。
大股东超比例减持后,如果进行相当比例增持,这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不过,大股东高价减持后,现在股价多数被腰斩,再进行巨量低价增持,仍可获利不少。而且,站在散户角度,大股东高位减持,不明真相的散户接盘,这些散户很难从中受益。
事实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但目前对于何为“改正”行为还没有明确定义,或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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