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近99%的企业家在事业或财产传承上,愿意采取直接移交给后代的方式,而不愿意采取家族信托的方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行《信托法》与家族信托的需要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1953年日本对信托业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提出了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要求信托银行以信托业务为主,发挥长期金融职能,而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则不再经营信托业务。日本经验的启示在于: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决定了信托业的发展速度和成熟度。图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建筑外景
在我国,"家族信托"这一概念,目前可能主要是信托业界在讨论,而信托法学界的着作中鲜见这一概念。但我们越检视现行《信托法》的立法背景、理由,就会越加清晰地看到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家族信托的蹒跚步履。
"家族信托" 如何界定
在信托法学界关于信托的通常分类中,有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分类、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分类、合同信托与遗嘱信托的分类、个别信托与集团信托的分类等。在我国信托业界,有一种看法认为"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富传承方式,是高净值人士首选的一种管理家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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