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在置业公司购房并领取房屋钥匙后,因置业公司一直对房屋进行维修而迟迟未能入住,其认为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应属违约,但置业公司认为房屋的交付手续已实际完成,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谢某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进行索赔。一审中,法院认定该房屋已完成交付手续,判决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但谢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因该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谢某已领取钥匙完成收房,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领取商品房钥匙未能入住购房者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2010年10月28日,谢某与青岛(楼盘)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价值310万余元的房屋。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前,若置业公司逾期交房,须向谢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同时,若置业公司擅自变更房屋的建筑设计或小区平面布局,谢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要求恢复。此外,双方还约定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房屋通过单体楼竣工验收的条件,且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若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需承担保修义务。另外,该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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