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关联并购,一些市场主体根本不拿业绩承诺当回事,作出的承诺也可随意更改。
最近,有些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难以达到当初承诺业绩,由此有些承诺主体开始变更业绩承诺、新的业绩承诺大幅低于当初业绩承诺,有的则拟将业绩补偿从股份回购补偿变为现金补偿;有些并购重组交易对手干脆当起了老赖,逃避履行当初承诺的补偿义务。笔者认为,并购重组的业绩承诺制度并不靠谱,为此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当然,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无需盈利预测及补偿。
所谓资产评估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的资产价格的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这个评估方法需要有不少假设,比如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另外往往假设并购资产在未来无限年的收益按照一定模式持续产生、甚至持续增长。显然,现实中并购资产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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