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于2015年9月正式下发《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制度层面确立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并进行相应规范和管理,《通知》的相关规定如何予以实践,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
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向
《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从上述规定看,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的私募基金范围与以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私募基金范围一致,《通知》实际上是综合了现有关于保险资金运用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
《通知》第二条规定:“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目前业内已经设立的两只保险私募基金,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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