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14日消息,国务院发布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其中,新增加的有以下几条,包括“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按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资本工具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原文如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以及人身保险的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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