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无论是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推进保险领域法治建设,还是为了强化监管,加强相关利益人权益保护,都有必要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此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同时,现行保险法中还存在监管执法手段不完善,违法成本过低等现象。这些因素都对保险法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对此,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亮点一:
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同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这些规定反映出此次保险法修改的市场化基调,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释放保险机构活力。
此外,资金管制也将适度放松以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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