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
拿了奖励,还算拾金不昧吗?这是不是对道德的亵渎?或者,这是用法律的杠杆,撬动人们的善行?这引发了很大争议。
首先,这次广州的规定,并没有突破现行的《物权法》。
现行《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拾得人有义务返还失主,返还、保管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失主求偿;拾得物过了6个月的公示期之后,归国家所有。目前广州只是规定(甚至严格地说只是在倡导),失主可以“自愿”按10%的比例奖励拾金不昧者,只是“自愿”,并不是失主的强制性义务;如果说《规定》有什么新意,那么就是明确了在拾得物经公示归国家所有之后,拾得者可得到10%的奖励。
其次,既然《规定》中的10%奖励没有突破现行法律,那么为什么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呢?
原来,关于拾金不昧,或者说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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