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机构业务问答,回应了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的有关问题,其中,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分别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可用于下列投资:“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基于此,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股权。
与此同时,《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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