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8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9月7日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参事的管理和工作开展。
本规定所称的参事,是指省级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和本规定聘任的参事。
第三条 参事依法履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参事工作机构或者明确负责参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五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并分别由省长或者市长颁发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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