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大举买入西藏旅游,但在触及5%举牌线时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且收购期间还有减持行为,上交所对此予以通报批评。9月21日西藏旅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向法院提出对胡波、胡彪、西藏旅游采取行为保全的申请,10月13日西藏旅游公告称收到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告胡波、胡彪于本案判决生效前行使西藏旅游的投票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力、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力;禁止西藏旅游配合胡波、胡彪行使上述股东权力。
依据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行为保全"的规定,"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最后一句就是对"行为保全"的规定,法院有权责令被告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
早在8月初,西藏旅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就将胡波阵营诉至法庭,要求判令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买股行为无效,要求胡波等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力,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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