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下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民意。
据了解,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5年11月14日前,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以写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而本次《保险法》的修订最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就是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设不得少于20日的“犹豫期”。
20天犹豫期 反悔了也不怕
意见稿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意见稿新增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也就是说,在20天以内,如果申请解约,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客户所缴纳的保费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