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10年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经证监会调查,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2014年几十名股民认为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投资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调解。
(一)开展案情分析
中心接到法院的案件调解委托后,首先从案情分析着手,研究开展调解的可行性。经认真查阅卷宗和听取法院意见,中心得出初步判断,尽管双方在法庭上具有对立情绪,但该上市公司对于其虚假陈述行为对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害这一事实并没有否认,双方有达成庭下和解的可能,因此该案件具有调解的基础。
(二)推动调解启动
随后,中心分别联系投资者和该上市公司,就双方是否同意由中心开展调解征询意见。通过介绍中心成立背景、具体职能,表明中心作为中立专业的调解机构身份,取得双方信任。通过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初步分析,告知调解自愿原则、保密原则和不影响最终诉讼权利等事项,打消双方顾虑。通过多次耐心沟通,上市公司改变了拒不调解的态度,双方同意由中心开展调解。
(三)理清争议要点
调解启动后,中心通过分别听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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