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原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事项”自2015年10月11日起取消。为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利代理机构拟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办事机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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