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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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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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1989年6月5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入小学前。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二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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