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模拟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模拟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模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
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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