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微信转账记录,最终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于女士与陈先生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纠纷,期间于女士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了部分欠款,但她表示自己并未同意调解方案,并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讨要剩余款项。
日前,通州区法院审理此案,根据法院意见,于女士在明知转账意义的情况下,领取了该笔款项,且未作出任何否认方案的表示,因此可以认定于女士已经同意之前的调解方案,故判决于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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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于女士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先生留存2万元购房款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陈先生支付给于女士。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收房后陈先生发现房屋存在问题,而于女士也认为陈先生并未将全部物业保证金退还,双方发生分歧。2015年7月,于女士将陈先生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依约支付拖欠的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055元的标准支付逾期退还物业保证金的违约金。
针对于女士的起诉,陈先生称双方已经就纠纷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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