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一款指出:"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本条款被称为"从业禁止"条款。在证券犯罪的视域下,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证券犯罪,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笔者将通过解读《刑法修正案(九)》的从业禁止条款的要点,就证券从业人员实施证券犯罪后面临的从业禁止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要点之一:涉案人员可能面临两种不同性质的职业性质。除《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从业禁止条款外,涉案人员仍可能面临来自于行政处罚的市场禁入。
我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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