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税务师”才有资格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即使经过工商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也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所谓的“行政登记”才能执业,这样的“双重许可”正是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并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核心内容。
有心的人一定会记得仅仅是2014年7月,国务院就明令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这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而短短一年后,它被人换了个“税务师”的马甲又粉墨登场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颁布的《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的意义,仅仅在于其自称“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其并不具备也不得具备职业准入的作用。
换句话说,没有兴趣参加税务师考试或取得税务师证书的人,同样有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事实上,我了解和认识的许多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的涉税服务水平都是很高的,不仅高于税务师,也高于行政机关的税务工作人员。
这个道理很明白,逻辑很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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