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其中,化肥用气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价格水平不变。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
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各省(区、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见附表。
三、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5年11月20日起实施。
四、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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