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政策除了对于业内比较关注的新三板分层及转板试点作出进一步明确之外,对新三板主办券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意见》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主办券商制度,明确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一级部门甚至子公司,统筹开展新三板相关业务,并从推荐、持续督导、交易以及做市业务各环节对券商细化要求,提出要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
大幅提高主办券商要求
据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了解,目前在开展新三板业务的券商中,新三板业务部门多是从属部门,单独设立专门或者核心部门的券商不多。有些券商新三板相关的挂牌、做市业务分属于不同的两个部门,沟通不畅,企业挂牌后的督导也不到位。
兴业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认为,《意见》对于对券商的要求大幅提高,做大做好方能脱颖而出。《意见》明确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一级部门甚至子公司,统一各方利益,降低内部沟通成本;适度推荐挂牌资格,对于既有资格券商更是“如虎添翼”。但另一方面,《意见》也强调了券商在推荐、持续督导以及做市等环节的职责与义务。
一直关注新三板市场的新鼎资本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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