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新闻网讯,24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作的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这是该条例第三次在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三审稿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京津冀协同防治等方面均做出了一定修改。
机动车环保检验、超标检验更严格
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审稿对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未检验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被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排放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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