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券商收到监管部门的电话通知,要求各家券商不得通过场外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交易A股、新三板等股票。业内人士表示,国内融资类收益互换往往表现为集中度高、期限短等特征,涉及个股通常短期股价波动较大。监管层叫停此项业务,有助于平抑个股股价波动,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
据悉,新的规定涉及以下五种情形,包括:禁止新开展此类交易;原已开展的未完全了结的交易,不得展期;对已签约客户授信额度尚未完全使用的,不得使用剩余授信额度买入股票;不得使用卖出股票后恢复的授信(交易)额度买入股票;不得通过更换标的形式进行买入。无论是在柜台系统还是报价系统上从事的融资类收益互换均包含在内。
基于股票的收益互换是指券商与客户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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