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限制垫资开户、券商自查投资者账户合规性等措施相继推出之后,股转系统对新三板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有进一步严控的趋势。
11月24日晚间,股转系统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文档。
在上述问答中,股转系统称,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上述监管问答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对此,华南一家券商新三板项目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是股转系统首度对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参与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延续了股转系统之前提出的“持续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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