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反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情况,满足对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监管需求,我会制定了《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2016年4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 010-66286568
系统联系人:屠晓东 010-66288379
传真:010-66288110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1月20日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一、总体说明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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