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4年4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林超群、邱丽娟、林昌华、林超明、林昌盛承诺对于林氏家族企业中的非上市公司保留绝对控股权(不得低于公司股权的51%),对于林氏家族企业中的上市公司保留控股权和最大股东的身份,否则需经实际控制人林伟雄同意。2015年3月13日,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1亿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28.93%的股份转让给上述受让人。8月20日,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林伟雄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广东顾地发出律师函,认为广东顾地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事实上将丧失顾地科技最大股东地位及对顾地科技的控股权,并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要求解除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民事调解书》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顾地科技六名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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