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场外“资产证券化”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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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SP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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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场外“资产证券化”的刑事法律风险

  依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SPV),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出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即“企业”)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从该业务的设计目的来看,资产证券化是企业高效解决资金流动性的好策略。根据现行的监管政策,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即“场内”)开展。然而,面临复杂、漫长而又不失严格的审核程序,若干企业开始探索“场外”解决资产出表与盘活流动性问题的新途径。

  这一探索并非没有收获——当资产出表与盘活流动性的欲望与互联网金融相遇,场外“资产证券化”似乎成为可能。近年来,多家企业依靠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场外“资产证券化”业务。

  较场内资产证券化而言,大部分场外资产证券化略显粗糙。多数场外资产证券化企业依照自己对资产证券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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