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宋籽仪) 一家商贸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额为3万元。后商贸公司的一名员工发生意外造成骨折,商贸公司当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费3万元,不料遭拒,后双方对簿公堂。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26日,胶州一家商贸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额为3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商贸公司的员工吴某发生意外造成骨折。随后,商贸公司将伤害情况报给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保费3万元,不料保险公司拒付。无奈之下,商贸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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