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巨额赔偿会否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如何?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
让损害者担责
问: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