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5]3101号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报来《关于申请用油企业核查评估阶段工作的报告》(中石化联产发[2015]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炼油装置规模评估认定问题。为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同时防止利益交换,核查专家组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可要求设计单位或申报企业作出解释;确需重新评估的,可要求申报企业另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评估。
二、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