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然而,浙江台州市的车主王先生近期向《市场导报》维权中心投诉时表示,他在投保时,连业务员的影子也没见到,事后才得知,保单上的业务员竟系挂名。他认为,未向他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免责条款”的内容当属无效。
夺命车祸引发理赔纠纷 据了解,在2014年9月,王先生为自己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向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下称众诚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为一年。
2015年6月18日,被保险车辆在外出时发生车祸,导致一名电动车主受伤后身亡。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越野车驾驶人经与死者家属协商,相继支付了赔偿金数十万元。
由于事发生于保险期内,王先生此后向众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双方就赔偿额度发生了较大分歧,理赔事宜故久拖不决。
一个争议的问题在于,车辆保险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未及时年检、肇事人驾驶证存在问题等情形,都属于保险条款明确注明的免责范畴。而王先生在保单上都已签字确认了,故免责条款当属有效,应于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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