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触发熔断主要有两种情形
此次拟实施的指数熔断机制是在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基础上完善而成的。根据上交所同时发布的修订后交易规则,触发熔断的情形主要有二:第一种情形是,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至届满。14:45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第二种情形是,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另外,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根据规定,触发熔断时,股票及股票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均暂停,新股发行、配股、投票等非交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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