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决定》还强调,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在党的全会的文件这样重大的决策中,直接肯定和明确规定商会的功能和作用。据我的经验了解,这是很少有的,甚至可以说是第一次,是史无前例的。
那么,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当中,商会组织应当担负什么样的使命和责任?应该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和作用?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想谈一些初浅的个人看法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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