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在行政规章之下,严格地讲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12月8日,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涉及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合法。
笔者认为,该案开创了法院对红头文件依据新行政诉讼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具有鲜明的示范意义,长期“特立独行”的红头文件将被关进司法审查的笼子里,规规矩矩接受行政审判的合法性审查。
该案是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对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认为,商标局制定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不合法,商标局据此对华源公司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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