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并没有大家想像的那么高深莫测,也不是什么高大上、白富美。注册制没有固定模板,更没有什么统一格式,因此,注册制完全可以具有中国特色。不过,有些人要么将注册制神秘化,要么将注册制妖魔化,这都是因为他们对注册制的不了解或严重误解所致。
(一)误解之一:注册制改革必须被动等待《证券法》修订。 证券法是一部内容庞大的复杂立法,其修订难度可想而知,我们不必苛求,更不必盲目赶速度。然而,注册制不等于证券法,它只是证券法中的一个条款,如果将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修订划等号,或是让注册制改革被动等待证券法修订,其结果将是本末倒置、自我禁锢、得不偿失。因此,注册制改革完全可以借鉴中国式“改革试点”的一贯做法,由国务院行政授权,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先试先行,边改革边完善,最后再将已成形的注册制相关内容写入《证券法》。这是实事求是、更符合实际国情的。 事实上,前天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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