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出通知,《通知》指出: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金融机构按照真实交易原则,凭收付指令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区内个人从港澳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在区内购买不动产等支出。支持港澳地区个人在区内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
深化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业务合作。在宏观审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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