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融资等业务时将可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将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
上周五,央行分别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福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多位业内相关人士表示,这对于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来说是一大利好,特别是为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企业、开展跨境相关业务提供了很大便利,在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的同时,也将明显降低相关企业的汇率风险。
广州期货总经理严若中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自贸区内期货公司在开展跨境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突破了期货公司在资本项目兑换上的部分难题,将增加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垮境客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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