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贫是扶贫工作的重点,此前发布的“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
8月下旬刚刚带队赴甘肃、贵州、广西三省区完成金融扶贫调研的国开行原副行长、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会长刘克崮日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现有中央监管部门及人员对农村经济、金融环境不熟悉,常采用城乡、大小、贫富一刀切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削弱了金融机构参与扶贫的积极性。
他主张由中央政府制定县域金融监督管理基本要求和规则框架,并指导、监督地方实施,由省政府承担县域扶贫金融管理和监督职能。在存、贷款业务不出县的前提下,县域扶贫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乡村银行、扶贫小贷公司、微贷公司等可交由省政府自行审批,并在中央制定的相关监管要求和规则框架下负责管理监督。这是由于本地人员更了解本地情况,省政府相对比较专业,又比较贴近基层,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并较好处理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刘克崮认为,当前我国金融扶贫还存在多数县域扶贫金融机构存款外流严重、金融技术产品与贫困农户需求特征不相适应、“四权”抵押贷款普及率较低等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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