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和监事被排除在外,六类个人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12月18日,证监会对外发布修订完善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7日。并拟将《办法》效力层级提升为证监会部门规章。《办法》提出上市公司存在四种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此外,六类人不在激励对象范围。
《证券日报》记者对比发现,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设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进一步完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与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负面清单,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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