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我会对外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12月18日,我们根据互认实施情况和业界的反馈意见,对该解答进行了适时补充和更新(以黑体字形式体现)。
一、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
(一)产品注册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是未将投资管理职能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