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发出征求意见通知。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包括了对私募行业募集行为、信息披露、托管服务、投顾管理、内控制度到基金合同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基本涵盖了私募基金运行过程中所涉的主要的法律关系。
“之前备案登记、强制信息披露、设置负面名单等均属于事后监督,这批规范的出台意味着对私募行业的监管由事后向事中前移。虽然大部分仅是指引,但对行业规范运作的功能不可小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私募律师秦政称。
事实上,这批规范的出台的确在私募圈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不少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文件对于行业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那么在私募大佬眼中,这批规范最大的亮点何在?
明确募集/销售主体
“和之前我们在实际中的运作相比,区别较大的一点是明确了募集/销售主体。”上海景林资产董事总经理田峰称,规范最大的看点之一在于《办法》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分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第一财经日报》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此前在私募基金的募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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