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能集团回应王石在万科内部会议上的发言时五问王石,第五问是:“万科作为一个品牌企业,它的无形资产到底属于企业的,还是部分人的,是可以带走的,还是不应该带走的?”笔者认为,宝能抛出的这个问题非常有深度,促人深思。
就算王石、郁亮方不欢迎宝能系的收购,认为宝能系信誉不够、是在资本市场赌博,即便他们有一万个不情愿、不乐意,但只要他们还在万科任职,他们就对公司和股东(包括宝能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不能对收购行为违规设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还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也即董事等即使辞职后,一段时间内也同样禁止其与公司展开同业竞争、禁止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等。由此可见,不管王石与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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