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为主体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重叠与冲突、漏洞和空白颇多,处罚力度过低,对不正当竞争方法和行为的规定过窄,使得执法机构处置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可依,也加剧了现实中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实体和程序规则都需要进行协调和补充,强化处罚力度,从而提高法律的预期效果和威慑力,进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应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修改工作,删除《价格法》中关于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内容,统一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关于规制垄断行为的内容,统一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一整套调整和规范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法律中存在的重叠与冲突、漏洞和空白颇多;立法语言相对粗糙和含混影响了执法工作,处罚力度过低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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