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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