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四、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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