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适用于城乡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小范围内传播。
无独有偶,记者近日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正在抓紧制定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有雏形,其总体要求之一就是要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的积极性。
在支付标准方面,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定价权。而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暂未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因质量差异较大等不具备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支付标准。
但是,在支付标准的使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参保人员,对于选择高价药都将感到压力。
一位参与人社部医保支付标准研究课题的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药品支付标准实际上是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与保险方之间的博弈,在医院处于供方垄断、保险方管办不分的情况下,药品价格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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